增城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廣州市及我區關于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為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優化我區創新創業環境,使創新成為促進我區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第二條
對在我區獲得認定的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同一高新技術企業在同一有效期內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對廣州市外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入我區且完成相關變更手續的,可適用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第三條
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統計“四上”企業庫(包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鼓勵園區、區級以上孵化器、科技服務機構、協會等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對經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并成功申建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工作站的機構,每年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合格的最高補助10萬元。
第六條
鼓勵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上一年度培育或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按10萬元/家的標準,給予相關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引入高新技術企業,指原工商注冊地址在廣州市以外地區的仍在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注冊地址變更至增城區。
第三章支持產業創新發展
第七條
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按獎勵金額1:1獎勵。同一項目分別獲得國家、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可以分別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300萬元。
第八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我區企業或機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給予獎勵。根據企業或機構年度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的年度累計非關聯企業的技術交易額5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含)以上、5億元(含)以上、1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對上一年度研發費支出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科研機構給予研發經費投入補助,以申報單位上一年度的研發費支出為基數,按最高不超過2%的比例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比例根據當年財政預算規模確定,每個單位最高300萬元。企業以可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金額為補助依據,科研機構以研發費專項審計報告的研發費金額為補助依據。
第十條
開展經濟和社會科技專題項目,每年設置若干個重點支持方向,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高質量創新發展。
第四章支持研發機構建設
第十一條
對經國家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給予200萬元獎勵。認定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給予20萬元獎勵;認定為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8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每個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獎勵最高8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重點實驗室,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每個重點實驗室認定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五章支持科技產業載體提質
第十四條
支持開放、協同創新,對新認定的省級眾創空間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和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五條
鼓勵孵化器質量品牌建設,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和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
鼓勵區內孵化器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及全球創新創業網絡,對新評定為國際化、粵港澳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促進創新效能建設,對獲得省級加速器認定的給予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推動高校創新資源集成,對新認定的省級大學科技園和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30萬元和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九條
統籌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展,同一主體認定獎勵金額累計最高200萬元。
第六章提升孵化平臺育成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區內孵化器、加速器結合自身發展定位,建設符合汽車及零部件產業、高端智能裝備制造、IAB、NEM等產業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的標準廠房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建設規模原則:標準廠房集中區域占地面積15畝以上,或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標準廠房單體建筑占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對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設標準廠房投資貸款給予貸款總額1%的貼息補助,每年最高100萬元,最多貼息2年。標準廠房認定標準:
(一)工業標準廠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并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的廠房。
(二)工業標準廠房包括鋼結構(含鋼筋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簡易鋼結構、鋼混結構)廠房、框架、磚混結構廠房和網架工程廠房。
(三)工業標準廠房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規范要求,并能結合行業特點、生產工藝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其中框架結構和磚混結構在2層及以上,鋼結構廠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二十一條
對在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內租用場地的中介服務機構,每年按實際租用面積的5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補貼3萬元,連續補貼2年。
第二十二條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在服務團隊建設、創業配套服務、公共硬件配套設施、創業輔導服務、孵化企業(團隊)服務、引進和畢業企業情況等方面的管理運營考核結果,給予運營經費補貼。補貼標準為:第一檔10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考核合格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總數的30%;第二檔7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考核合格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總數的30%;第三檔5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考核合格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總數的40%。
第七章支持科技金融發展
第二十三條
設立風險投資貢獻獎。對風險投資機構按其實際投資區內創新創業項目金額的5%給予獎勵,對同一項目投資給予的獎勵最高100萬元,獎勵資金的40%必須獎勵給該項目投資實際操作的團隊。每家風險投資機構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區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上年度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按照其對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年擔保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每家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對科技掛牌企業通過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并在我區投入部分的1‰進行獎勵,最高2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鼓勵區內重點科技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對區內上市科技企業、“新三板”掛牌科技企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科技企業并購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3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50萬元。
第二十七條
鼓勵區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要求,積極申報科技信貸資金的支持。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多項扶持政策規定的(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科技企業,指經國家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承擔各級科技項目、建有研發機構的企業。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數,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數,如無特殊注明,金額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三十一條
部分條款根據當年財政預算規模和運行情況適時開放申報,具體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由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政策依據變化將予以修訂,每年可根據實施情況開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