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費用歸集“照搬高企認定口徑”,忽略火炬統計特殊要求
部分企業默認高企火炬統計年報的“研發費用”與高企認定時的歸集口徑一致,直接沿用過往數據,未關注火炬統計的特殊界定,導致費用數據不符合申報要求。
(一)誤解表現
1.將高企認定中“允許歸集的間接費用”(如部分管理費用分攤)全部納入火炬統計研發費用,未剔除火炬統計明確排除的類目;
2.未區分“費用化研發支出”與“資本化研發支出”,火炬統計要求僅填報“費用化部分”,卻誤將資本化支出一并計入;
3.研發費用明細未按火炬統計系統要求的“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等”子目拆分,僅提供總額數據。
(二)規避方法
1.申報前對照《高新技術企業火炬統計工作指引》,梳理研發費用歸集差異點,制作“口徑對照表”;
2.由財務部門聯合研發部門,按火炬統計子目拆分近1年研發費用,確保明細與財務憑證、審計報告(若有)對應;
3.在系統填報前,先通過“火炬統計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校驗功能”自查研發費用數據邏輯性,避免子目數據沖突。
二、知識產權材料“僅附證書掃描件”,未體現年報期內使用證明
企業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材料只需提供專利、軟著等證書掃描件即可,忽視火炬統計要求的“年報期內知識產權實際使用證明”,導致材料無法佐證“知識產權與研發、生產的關聯性”。
(一)誤解表現
1.僅上傳知識產權證書首頁,未提供“權利要求書關鍵頁”(證明核心技術與研發方向匹配);
2.未補充年報期內(通常為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的使用證據,如“專利技術用于某研發項目的立項文件”“軟著對應軟件的研發報告”;
3.知識產權已過期或處于“無效”狀態,仍誤填入申報材料,未提前核查有效性。

(二)規避方法
1.申報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核查所有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剔除過期、無效或權屬不清的專利/軟著;
2.按“知識產權證書+使用證明”的組合整理材料,使用證明優先選擇“研發項目立項書(標注專利號)、產品檢測報告(提及核心技術)、軟件使用日志”等強關聯證據;
3.在材料標注“知識產權與研發/產品的關聯說明”(如“本專利用于2023年度XX研發項目,解決XX技術難題”),幫助評審快速識別關聯性。
三、人員數據“僅報數量”,未補充占比與社保佐證
企業在填報“研發人員、科技人員數據”時,僅填寫人數,未按要求提供“人員占比計算依據”及“社保繳納證明”,導致數據真實性無法驗證。
(一)誤解表現
1.僅在系統中填報“研發人員50人、科技人員80人”,未標注“研發人員占企業總人數比例”“科技人員占比”,不符合火炬統計“雙數據填報”要求;
2.未提供研發人員、科技人員的“上一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或僅提供部分人員證明,未覆蓋全部填報人員;
3.人員界定不符合要求,如將“非研發崗的行政人員”納入研發人員統計,未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或為研發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的標準篩選。
(二)規避方法
1.提前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崗位職責”篩選研發人員、科技人員,制作“人員清單”,明確崗位與研發活動的關聯性;
2.計算人員占比時,以“上一年度企業平均職工人數”為基數(按統計局口徑計算),避免因基數錯誤導致占比偏差;
3.整理社保證明時,按“人員清單順序”排序,標注“對應系統填報序號”,確保數據可追溯,同時剔除“年報期內離職人員”數據,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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